台华新材: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6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企业名称:
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再生(江苏)”)。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本次为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江苏)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嘉华再生(江苏)的担保余额为216,400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474,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6.51%,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江苏)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了相关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嘉华再生(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
公司上述担保未超过授权的担保额度。
(二)上市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担保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名称: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沈卫锋
(三)注册资本:83,883.49万元
(四)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股权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持有其95.37%股权,嘉兴锦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锦德”)持有其2.89%股权,嘉兴锦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锦昌”)持有其1.74%股权,嘉兴锦德、嘉兴锦昌均为员工持股平台。
(六)主要财务数据:
嘉华再生(江苏)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9月30日 |
总资产 | 215,823.95 | 256,143.07 |
净资产 | 70,086.65 | 77,774.93 |
2023年度 | 2024年1-9月 | |
营业收入 | 23,753.08 | 74,846.16 |
净利润 | 754.76 | 7,651.24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二)担保人: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四)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六)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①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②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③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为满足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江苏)资金需求,有利于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嘉华再生(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嘉华再生(江苏)偿还债务的能力良好,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474,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6.51%,上述担保无逾期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