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等会计政策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
(二)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会计准则,即“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的相关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度1月1日起施行。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告的主要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