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均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的服务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2、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3、证券分析师;
4、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地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推介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及互联网;
7、电话咨询、电子邮件;
8、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材料;
9、现场参观;
10、路演;
11、媒体采访和报道;
12、问卷调查;
13、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官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须进行披露的信息应于第一时间在该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由公司证券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或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下属企业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工作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或废止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