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加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http://ddx.gubit.cn  2023-11-13  倍加洁(603059)公司公告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第三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审计部承担审计委员

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前三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但全体委员另有约定的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或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三条 如需要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审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

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的,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备案。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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