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望电气: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23-069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上诉状,二审暂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货款合计人民币16,294,739.61元及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二审暂未开庭,目前暂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禾望电气”、“原告”)就与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第三人”)拖欠公司合同款事项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公司与华仪风能达成一审调解,具体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9)。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华仪风能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相应义务,公司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华仪风能强制执行并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具体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公司就起诉华仪风能拖欠合同款事项向华仪风能的债务人内蒙古四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四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具体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撤销了对内蒙古四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准许。
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内)08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
公司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8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37)。
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民终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8民初20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华仪风能支付了部分货款,公司诉讼金额由18,594,966.84元及利息变更为16,294,739.61元及利息。
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8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内蒙古四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华风电”)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8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内容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四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8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原审法院认为:华仪风能对四华风电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华仪风能怠于行使其对四华风电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禾望电气造成损害。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改判。
(1)禾望电气主张的到期债权并不存在,四华风电和华仪风能之间的风电机组供应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华仪风能延迟供货给四华风电造成经济损失,四华风电在2021年已经就该案件提起诉讼,后因提出管辖权异议高院裁定该案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之后因疫情原因,乐清市人民法院做过诉前调解,该案现正处于立案阶段,禾望电气主张的债权是否存在需要以四华风电和华仪风能之间的诉讼审理结果来确认。
(2)因四华风电和华仪风能之间存在未决诉讼,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确定,华仪风能并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基础,禾望电气以华仪风能怠于行使权利
提起诉讼,没有事实依据。本案审理的前提是华仪风能对四华风电到期债权,但因四华风电另案提起合同纠纷,要求华仪风能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未审结前,华仪风能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
2、本案涉及重复诉讼、超标的诉讼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1)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1131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禾望电气作为原告、华仪风能作为被告,经乐清市人民法院调解,就案涉货款中的15,000,000元如何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19)浙0382民初11310号民事调解书。因华仪风能和禾望电气已经就1,500万元在另案中通过民事调解进行处理,因此,上诉人认为禾望电气再次对该款项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诉讼。
(2)禾望电气行使代位诉讼不应该突破禾望电气和华仪风能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范围,乐清市人民法院确定执行的标的额为700万元,该案中对华仪风能的部分车辆及不动产和股权进行了查封,由于禾望电气请求对以上财产暂缓处置,所以该案终本。故上诉人认为本案涉及重复诉讼、超标的诉讼的问题。
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四华风电和华仪风能之间是同一法律关系下可能存在互负债务的情形,四华风电对华仪风能可能享有法定抵销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法定抵销权不因另案诉讼或者查封行为而受到影响。因此,如另案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华仪风能应该对四华风电承担违约责任,进而四华风电行使法定抵销权,则华仪风能对四华风电是否享有债权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本案禾望电气的诉讼请求也会丧失正当基础。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对上述案件金额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因二审暂未开庭,故公司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