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联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联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宿迁联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3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宿迁联盛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90万股,并于2023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418,967,572股,其中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41,900,000股,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377,067,572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涉及股东共计14户,共计153,532,995股,占公司总股本36.65%。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方源智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沿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宿迁联拓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迁联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疌泉新工邦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迁联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邦盛聚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王永昌持有的公司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公司股东深圳市招商招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长三角中银资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永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国发新兴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迁高投毅达产才融合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方源创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限售股
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且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上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2024年3月2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限售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方源智合、方源创盈、沿海投资、邦盛聚源、新工邦盛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方源创盈作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承诺自方源创盈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方源创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最近一年新增股东国发新兴二期、高投毅达、招商招银、永达资产、中银资本、方源创盈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及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
经济损失。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俊义、缪克汤、项有和、李利、谢龙锐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则本人所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③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④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
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⑤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
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梁小龙、陈瑾琨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③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
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其他股东联恒合伙、联拓合伙、联发合伙、王永昌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③此外,王永昌承诺不论其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
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限售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限售承诺,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53,532,995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3月25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1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方源智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698,757 | 8.52% | 35,698,757 | 0 |
2 | 江苏沿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34,280,000 | 8.18% | 34,280,000 | 0 |
3 | 宿迁联拓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200,000 | 3.39% | 14,200,000 | 0 |
4 | 宿迁联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100,000 | 3.37% | 14,100,000 | 0 |
5 | 深圳市招商招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714,284 | 3.27% | 13,714,284 | 0 |
6 | 上海长三角中银资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714,284 | 3.27% | 13,714,284 | 0 |
7 | 江苏疌泉新工邦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900,000 | 1.89% | 7,900,000 | 0 |
8 | 上海永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5,714,286 | 1.36% | 5,714,286 | 0 |
9 | 宿迁联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00,000 | 0.95% | 4,000,000 | 0 |
10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方源创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92,814 | 0.86% | 3,592,814 | 0 |
11 | 王永昌 | 2,500,000 | 0.60% | 2,500,000 | 0 |
12 | 苏州国发新兴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85,714 | 0.55% | 2,285,714 | 0 |
13 | 宿迁高投毅达产才融合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42,856 | 0.27% | 1,142,856 | 0 |
14 | 南京邦盛聚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90,000 | 0.16% | 690,000 | 0 |
合计 | 153,532,995 | 36.65% | 153,532,995 | 0 |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1 | 首发限售股 | 153,532,995 |
合计 | - | 153,532,995 |
五、本次限售解除后公司股本变动结构表
项目 | 变动前(股) | 变动数(股) | 变动后(股)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377,067,572 | -153,532,995 | 223,534,577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41,900,000 | 153,532,995 | 195,432,995 |
股份合计 | 418,967,572 | 0 | 418,967,572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宿迁联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承诺或安排。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或安排。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宿迁联盛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