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联盛: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5-26  宿迁联盛(60306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065证券简称:宿迁联盛公告编号:2026-039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1月4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3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9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2.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8,41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6,627,106.07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298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本数)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公司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宿迁联盛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

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单位账号资金用途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南京城南支行[注]8110501014103054102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注:根据该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该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约的银行主体为其上级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上述账户仅用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宿迁盛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501014103054102,截至2026年5月2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一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贾瑞兴、官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