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飞储存:关于对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218号
关于对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音飞储存,A股证券代码:603066;
徐秦烨,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0年7月3日,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2日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522,826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披露回购结果公告后3年内,未实施上述用途中的一项或多项,剩余6,522,826股股份应在回购结束3年内依法予以注销,但公司未能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也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直至2024年8月14日,公司才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6,522,826股股份予以注销,并披露《关于注销已回购股份的实施公告》。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应当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
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但公司到期后未按规定及时注销相应股份,超期注销约13个月,与投资者及市场预期不符。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7.7.1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秘徐秦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
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秦烨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