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飞储存: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秦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秦烨: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实施股份回购计划,累计回购股份6,522,826股。对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公司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但公司迟至2024年8月14日才完成全部注销工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徐秦烨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并以此为戒,
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