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股份”、“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人,就振华股份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
1、2023年1月1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3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23年5月5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3年10月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4月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等议案。
6、2024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发行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之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樊灿宇 | 郭旺辉 |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