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环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18  物产环能(603071)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物产环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89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43.1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4,865.8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6,042.3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823.46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0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65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支出比例
1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项目94,513.0055,000.0055,000.0041,498.8375.45%
2海盐经济开发区浙江物产山鹰热电有限公司公用109,302.0054,700.2653,823.4630,803.4357.23%
热电项目
3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36,120.0030,000.0030,000.0020,266.6367.56%
4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10,000.0010,000.00100.00%
合计249,935.00149,700.26148,823.46102,568.9068.92%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项目名称变更前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变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海盐经济开发区浙江物产山鹰热电有限公司公用热电项目2022年12月2024年12月31日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近年来,全球经济下行叠加行业周期影响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了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要求,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项目的实施质量,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就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实施了动态调整,适当放缓部分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

目前,山鹰热电两炉一机已基本建设完成,但下游客户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及行业周期影响,工程建设完工时间延后。为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匹配下游客户端需求,山鹰热电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预计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公司当前经营发展需要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项目的延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次延期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将山鹰热电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4年

日。

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投向及项目实质内容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且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此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二)公司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公司长远发展考虑,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一致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六、保荐人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本次延期未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期规划。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旭吴霞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