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环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http://ddx.gubit.cn  2023-10-28  物产环能(603071)公司公告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3071)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会议议程 ...... 1

会议须知 ...... 3议案1:《关于修订<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

议案2.01:《关于选举陈明晖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9

议案2.02:《关于选举黎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0

议案2.03:《关于选举王晓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1

议案2.04:《关于选举叶光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2

议案2.05:《关于选举蔡舒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3

议案2.06:《关于选举马蕴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4

议案3.01:《关于选举杜欢政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6

议案3.02:《关于选举金雪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7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议案3.03:《关于选举周劲松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8

议案3.04:《关于选举邓川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9议案4.01:《关于选举毛荣标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20

议案4.02:《关于选举王建荣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21

议案4.03:《关于选举徐宝良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22

会议议程

召开时间:2023年11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地点:杭州市庆春路137号华都大厦8楼会议室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主持人:董事长陈明晖先生参会人员: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一、主持人介绍到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其他人员;

二、主持人报告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三、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四、推选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五、与会股东审议以下议案

《关于修订<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选举陈明晖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黎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王晓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叶光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蔡舒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马蕴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杜欢政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金雪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周劲松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邓川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毛荣标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王建荣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徐宝良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六、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七、现场投票表决;

八、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九、宣布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会议须知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公司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会议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本次会议议程有关人员及会务工作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影响股东大会秩序和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应当持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等证件按股东大会通知登记时间办理签到手续,在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四、与会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影响大会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股东发言主题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有关,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五、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两名见证律师参加计票、监票,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由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的关联股东及关联股东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六、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请将手机调至振动或关机,谢绝录音、拍照及录像。

议案1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内部相关制度,现拟对《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1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2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作出,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应载明每一审议事项和议案的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其中,由股东提出的议案还应注明提案人姓名/名称、持有股份数额;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带来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作出,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4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大会。代理人应当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大会。代理人应当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5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二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收购、兼并境外

上市公司,或者金额超过十亿元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六)审议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二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或者金额超过十亿元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六)审议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3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

议案2.01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陈明晖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提名陈明晖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明晖先生简历如下:

陈明晖先生,男,1970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2年8月至2011年10月在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及前身)历任员工、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所属宾馆总经理、炉料部副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监等职务;2011年10月至2014年5月在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流通部部长;2014年5月至2023年8月担任公司副董事长,2014年12月至2023年8月担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陈明晖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经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陈明晖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

议案2.02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黎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提名黎曦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黎曦先生简历如下:

黎曦先生,男,196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91年8月至2008年4月历任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2008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物产中大集团人力资源部部长;2015年12月至2023年7月任物产中大元通汽车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黎曦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经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黎曦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

议案2.03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王晓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提名王晓光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晓光先生简历如下:

王晓光先生,男,196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9年7月至1990年12月在浙江农业大学担任员工;1990年12月至2001年2月在浙江省委高校工委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01年2月至2008年5月在浙江省委组织部历任主任科员、副调研员;2008年5月至2015年10月在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副总裁、工会主席等职务;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在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2017年7月至今在公司担任副董事长。王晓光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经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王晓光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

议案2.04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叶光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提名王叶光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叶光明先生简历如下:

叶光明先生,男,1976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硕士,助理研究员。曾任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副支队长,浙江省教育厅宣教处副主任科员、校园安全管理处主任科员,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业部、安全生产部副总经理、供应链二部副总经理,现任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二部总经理。叶光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经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叶光明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

议案2.05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蔡舒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提名蔡舒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蔡舒女士简历如下:

蔡舒女士,女,198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助理,现任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蔡舒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经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蔡舒女士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

议案2.06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马蕴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提名马蕴春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马蕴春先生简历如下:

马蕴春先生,男,1968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河北港口集团(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曾任山海关桥梁厂干部,秦皇岛港务局六公司机电科干部,装船队副队长、队长,2003年4月任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港务分公司副经理,2003年9月任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经理,2008年3月任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港务分公司经理,2008年6月任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港务分公司经理,2014年6月任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港务分公司经理、党委副书记,2016年1月任河北港口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河北港口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2017年10月兼任河北港口集团资本运营部副部长。2019年9月至今任河北港口集团(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河北港口集团上海投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马蕴春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经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马蕴春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

议案3.01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杜欢政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提名杜欢政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杜欢政先生简历如下:

杜欢政先生,男,1962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循环经济与区域经济、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1984年9月至2014年7月在浙江冶金专科学校历任教师、系主任、教授、副校长等职务;2014年至今在同济大学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所长;2020年8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杜欢政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经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杜欢政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

议案3.02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金雪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提名金雪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金雪军先生简历如下:

金雪军先生,男,195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84年12月至今于浙江大学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2020年8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金雪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经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金雪军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

议案3.03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周劲松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提名周劲松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周劲松先生简历如下:

周劲松先生,男,1970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学教授。主要从事生物质能的综合利用、煤的清洁燃烧、重金属排放控制等方面的研究。1996年至今历任浙江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20年8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周劲松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经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周劲松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

议案3.04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邓川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提名邓川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邓川先生简历如下:

邓川先生,男,197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浙江财经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1998年3月至今于浙江财经大学任教,历任专业教师、会计学院副院长、院长、人事处处长。邓川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经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邓川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

议案4.01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毛荣标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同意提名毛荣标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毛荣标先生简历如下:

毛荣标先生,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9月出生,曾任浙江物产燃料有限公司(及前身)副经理,煤炭配供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浙江省煤炭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6月至2023年8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7月至2023年8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现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毛荣标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其他情形。

经监事会审议,毛荣标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履行监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9日

议案4.02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王建荣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同意提名王建荣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王建荣先生简历如下:

王建荣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9月出生,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税务师。曾任浙江中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助理兼会计部经理,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副主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现任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监事长、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物产中大(浙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公司监事。王建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其他情形。

经监事会审议,王建荣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履行监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9日

议案4.03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徐宝良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同意提名徐宝良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徐宝良先生简历如下:

徐宝良先生,男,汉族,中国国籍,1975年11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天津科技大学财务管理专业,本科学历。2007年4月至2010年3月,任唐山市曹妃甸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会计、财务审计部部长;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任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副部长;2011年4月至2015年3月,任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部长;2015年3月至2023年3月,任曹妃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财务部副部长;2023年4月起任职于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现任审计部部长助理。2023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徐宝良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其他情形。

经监事会审议,徐宝良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履行监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