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环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庆春路137号华都大厦8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6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09,933,494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3.4707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明晖先生主持,采取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10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王竹青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383,473,094 | 93.5451 | 26,460,400 | 6.4549 | 0 | 0.0000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飞舟律师、卢静静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