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环能:独立董事邓川先生2023年度述职报告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邓川先生2023年度述职报告
我于2023年11月9日起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一职,作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作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作用。现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邓川:男,197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浙江财经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1998年3月至今于浙江财经大学任教,历任专业教师、会计学院副院长、院长、人事处处长。2017年5月至2023年9月在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2018年7月至今在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2018年12月至今在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2023年11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作为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自我任职开始至报告期结束,公司共召开了2次董事会,未召开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我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
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我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出席次数 | |
邓川 | 2 | 2 | 1 | 0 | 0 | 否 | 0 |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尚无事项需经过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如2024年有召集、召开相关会议的需要,我将在审议及决策相关重大事项时,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决策效率。2023年9月4日,由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根据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的一年为过渡期”。2023年12月,公司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完善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等内容,后续将根据需要有序筹备和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等方式,及时
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我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我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2024年,我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生产经营、项目投资及主业发展的关注,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到现场调研工作,提升作为独立董事的监督效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任职期内,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和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充分发挥相关方资源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与合理配置,有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也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
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内,董事会未审议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请或更换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任职期内,公司未聘请或更换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张健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我和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张健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任免董事的情形。
(九)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我和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公司提供的简历和相关资料,拟聘任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组织、监督和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我未发现拟聘任人员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同意对议案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任职期内,公司未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十一)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报告期内,公司未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密切
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4年,我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