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威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査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威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82号),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423.1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860.4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562.7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5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3〕477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总投资额(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万元)
年产4,000万件电热元件生产线扩建项目
安吉热威 54,289.65
45,568.18
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新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加热器项目
热威汽零 28,662.97
24,089.17
3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热威股份 6,315.98
6,315.98
合计 89,268.60
75,973.32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3年9月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投入金额共计人民币23,196.62万元,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本次拟置换金额
募集资金拟使
用金额
年产4,000万件电热元件生产线扩建项目
17,867.53
17,867.53
45,568.18
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新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加热器项目
3,582.18
3,582.18
24,089.17
3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1,746.91
1,746.91
6,315.98
合计 23,196.62
23,196.62
75,973.32
(二)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3年9月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93.4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用
9,090.77
-
9,090.77 |
审计及验资费用
1,590.00 | 122.64 |
律师费用
636.79 | 23.58 |
信息披露费用
-
475.47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67.36 | 47.22 |
合计
11,860.40 | 193.44 |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23,390.06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六、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议案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要求。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9月13日出具了《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9399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9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 舟 田 稼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