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邦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适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或按照法律法规应在第一时间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定义及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七)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接触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管理和监督接触该项内幕信息的所有人员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确认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
对无法完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意识到该内幕信息可能泄密的情形,应在传送给董事办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中进行明确的提示性说明。
对持续发生的内幕信息,当内幕信息的实质性条件或存在进度变化的事项时,应自该等情况出现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9:30前,按前款的要求,持续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进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存在交易对手或公司以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形时,公司应向交易对手明示公司将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向对方提示不得利用所知悉之公司内幕信息,用于任何公司证券交易的用途和非经公司许可,进行公开,并明示可能的违法后果。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公司各部门、机构负责人等)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当内幕信息形成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确认后,送交董事办备案;
(三)董事办收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就登记表进行存档,以备按规定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四川证监局或接受监管机构备查;
(四)董事办对提示无法保密或可能泄密的内幕信息,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核实相关情况,若认定确可能导致泄密,应提请董事会提前披露该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董事会办公室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连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一并送交董事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除按本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登记外,还应当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或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扩大,公司应及时登记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它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和讨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内部信息知情人,不按本制度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公司董事会视其过错大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附件: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和邦生物公司代码:603077
注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
:填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注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报送日期: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件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