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实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股份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方案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
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石、顾江、费忠新
2023年9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