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实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时,因2022
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故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能解除限售的100,800股限制性股票和因2022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的109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能解除限售的486,120股限制性股票,共计586,92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公司实施完毕2022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