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实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3-083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944,48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1,684,800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259,680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944,48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11日。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944,4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7%。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1,684,800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259,680股。具体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1年9月29日至2021年10月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5、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1年11月26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9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27.20万股,并于2021年11月29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7、2022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8、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9、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10、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2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补充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2年12月5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4.92万股,并于2022年12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13、2023年4月14日,公司完成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4、2023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结束限售的合计100,800
股限制性股票和因2022年度考核不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486,120股限制性股票;因公司2022年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元/股) | 授予数量(万股) | 授予人数 | 授予后限制性股票剩余数量(万股) |
2021年10月29日 | 5.95 | 727.2 | 95 | 69.2 |
2022年10月14日 | 5.39 | 64.92 | 19 | 4.28 |
注:表格中相关信息均为对应授予日的信息。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情况
授予批次 | 上市流通日期 | 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万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万股) | 取消解锁股票数量及原因 | 因分红送转导致解锁股票数量变化 |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 | 2022年11月28日 | 214.92 | 501.48 | 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10.80万股 | -. |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11月26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1月25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12月5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2月4日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 比例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 比例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指标一: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10%,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限售;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20%,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80%比例解除限售;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20%且小于44%,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90%比例解除限售;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44%,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解除限售。 或 指标二: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0%,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限售;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20%,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80%比例解除限售;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大于等于20%且小于44%,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90%比例解除限售;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大于等于44%,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解除限售。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指标一: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10%,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限售;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20%,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80%比例解除限售;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20%且小于44%,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90%比例解除限售;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44%,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解除限售。 或 指标二: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0%,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 | 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2,842,414,791.61元,以2020年营业收入2,509,112,917.34元为基数,公司2022年实际达到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3.28%,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80%。 |
限售;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20%,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80%比例解除限售;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大于等于20%且小于44%,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90%比例解除限售;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大于等于44%,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解除限售。 | |||||||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09人,考核结果均≥80分,本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 | ||||||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对于不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截至披露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112名,其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800股限制性股票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109名激励对象因2022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其当期对应的486,120股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2022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86,920股,公司后续将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予以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共计1,944,4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7%。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1,684,800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259,680股。具体情况如下:
批次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首次授予 | 杨金生 | 职工董事 | 18 | 4.32 | 24% |
陈轶 | 副总经理 | 18 | 4.32 | 24% | |
孙涛 | 副总经理 | 3.6 | 0.864 | 24% | |
孙玲玲 | 副总经理 | 14.4 | 3.456 | 24% | |
张进龙 | 财务总监 | 14.4 | 3.456 | 24% | |
谢文杰 | 董事会秘书 | 14.4 | 3.456 | 24% |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84人) | 619.2 | 148.608 | 24% | ||
预留授予 | 赵红美 | 职工董事 | 10.08 | 4.032 | 40%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18人) | 54.84 | 21.936 | 40% | ||
合计 | 766.92 | 194.448 | 25.35% |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12月11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944,480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 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变动后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5,664,000 | -1,944,480 | 3,719,520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403,963,574 | +1,944,480 | 405,908,054 |
合计 | 409,627,574 | 0 | 409,627,574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