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实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依据项目建设的客观实际而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