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继续使用不超过2.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计划,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失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2.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