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李药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5年5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发行人名称 |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 | 603087.SH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60106.529万元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南凤西一路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南凤西一路8号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甘忠如 |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 甘忠如 |
联系人
联系人 | 邹蓉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10-80593699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3年11月10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11月27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4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8,508,55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7.1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73,151,876.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759,727,968.07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1月14日对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678号”验资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李药业”或“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对甘李药业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有关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保持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陆胤
王 琦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