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裕工业: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9 号)核准,浙江正裕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685,963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2.6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999,993.43 元, 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065,682.0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4,934,311.39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76 号)。
二、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的开立及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 年3 月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管理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 临时补流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2026 年3 月2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正裕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坎门支行 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并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正裕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补流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账户余额(元)
浙江正裕工 业股份有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玉环坎门
1207082129000888855 0.00
支行
公司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 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 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振华、闫嘉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 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 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12、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 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 性利益等。
特此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