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4-23  宏盛股份(60309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090 证券简称:宏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4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梁康路8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4,050,65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4.050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钮法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龚少平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钮法清、王立新、金良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4,050,65010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4,050,65010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4,050,65010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4,050,6501000000

5、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4,050,6501000000

6、 议案名称: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1,406,9501000000

7、 议案名称: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3,989,9001000000

8、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4,050,6501000000

9、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4,050,6501000000

10、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4,050,65010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6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3,671,2001000000
7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3,671,2001000000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3,671,2001000000
9关于20233,671,200100000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3,671,20010000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2、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3、 本次会议议案6、7、8、9、10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4、 本次会议议案6、7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钮法清、徐荣飞。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单世文、吴晓丹、乔羽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