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1-16  宏盛股份(603090)公司公告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梁康路8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9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4,380,95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4.380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钮法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龚少平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4,337,05099.91921,4000.002542,5000.0783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2、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非关联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

3、 本次会议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单世文、吴晓丹、乔羽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