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14  新经典(60309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096 证券简称:新经典 公告编号:2023-046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6万股,于2017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6万股,于2017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成为华文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内容提供商与中国领先的图书发行机构,立志搭建一个媒介上覆盖图书、电子出版物、电影、电视等的华文创意平台。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不断优化经营管理水平,为用户提供“有益、有趣、经得起时间”的优质内容,为股东、员工、社会创造价值。
第十九条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110010号《审计报告》,公司截至2013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358,566,231.02元,折股为100,000,000股,折股比例为27.89%,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前述净资产值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共计人民币258,566,231.02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新经典文化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以其拥有的原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3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100,000,000股。各发起人的名称、认购股份和持股比例如下: ……
资本公积。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以及持股比例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2,503,585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司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3,336万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2,503,585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六)……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六)……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由于董事、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有效制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导致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相关董事、总经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 ……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如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述“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若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负有责任的董事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述“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的情况向参加会议的股东做出解释和说明,但在投票表决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做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八十六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五)……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第八十六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五)……提名人就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当日就任。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条删除,新增“第二节 独立董事”
新增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并对董事会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〇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新增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下述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一)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提供担保、对外投资事宜; (二)除前款规定外,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如下交易: …… (三)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交易; (四)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董事会按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下述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决定,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及时披露: (一)未达到本章程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宜; 公司拟提供担保时,应向董事会提交由总经理审核制定的书面调查报告(含:担保金额、被担保方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二)除前款规定外,未达到本章程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如下交易: …… (三)除前款规定外,未达到本章程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以下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交易事项。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第一百三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视频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满足本条第五款的前提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分配预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方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满足第(五)项“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
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相应股权,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三十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的资产。公司董事长是“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总经理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相应股权,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三十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的资产。公司董事长是“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人员姓名和情节等。 (二)董事长根据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三)总经理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完全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三十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三十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或电话通知形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或电话通知形式进行。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形式进行。

除上述对照表中所列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个别文字表述、段落格式、标点符号等调整和修改不再逐条列示。因删减和新增条款,章程中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此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及备案等具体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