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后,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调整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相关法规要求,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经公司修订的《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推进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经公司修订的《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推进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经公司修订的《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推进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9634号),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情形。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经公司修订的《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推进本次发行
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