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在公司内部将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从2023年8月1日开始,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如有任何疑问可通过邮件向人力资源部反映,人力资源部统一反馈给监事会。截至2023年8月10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激励
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