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事项涉及的有关文件,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同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分析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相关内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未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公
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陈秀丽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补选独立董事的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提名,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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