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5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仪股份”或“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因2025年3月7日回购注销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注册资本由51,341.1750万元变更为51,324.6484万元,公司总股本由51,341.1750万股变更为51,324.6484万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5日披露的《川仪股份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9)。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前述证券变更登记。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本次修订前条款 | 本次修订后条款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341.1750万元。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324.6484万元。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
第三章 股份 |
本次修订前条款 | 本次修订后条款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1,341.175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1,324.6484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第六章 董事会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董事会会议研究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时,总法律顾问应列席,并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 |
本次修订前条款 | 本次修订后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 ……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董事会制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规则,各委员会遵照执行,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 ……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董事会制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规则,各委员会遵照执行,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总法律顾问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1名,发挥总法律 |
本次修订前条款 | 本次修订后条款 |
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党委会、董事会会议,并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注:公司章程因新增条款,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川仪股份公司章程(2025年4月草案)。
特此公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