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苏州禾仪)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川仪股份股票代码:603100.SH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工业园区禾仪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及通讯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基金小镇19幢208室、209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川仪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目录 ...... 3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4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7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19
第一节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上市公司/川仪股份 | 指 |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川仪股份,证券代码:603100.SH) |
|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禾仪 | 指 | 苏州工业园区禾仪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横河电机 | 指 | 横河电机株式会社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横河电机株式会社将持有川仪股份5.01%的股份转让至苏州工业园区禾仪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横河电机株式会社与苏州工业园区禾仪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6年8月26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中证登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名称 | 苏州工业园区禾仪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基金小镇19幢208室、209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国器元禾咨询有限公司 |
| 出资额 | 49,8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MAKH3Q1TXJ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营业期限 | 2026年7月15日至无固定期限 |
| 通讯地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基金小镇19幢208室、209室 |
| 通讯方式 | 15986683259 |
(二)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其他主要任职情况 |
| 郭平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男 | 中国 | 江苏省苏州市 | 无 | 担任苏州元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担任国器元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苏州元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40.1606% |
| 2 | 工业母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9,600 | 39.3574% |
| 3 | 苏州产投致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050 | 10.1406% |
| 4 | 苏州产投致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050 | 10.1406% |
| 5 | 北京国器元禾咨询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2008%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川仪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境内或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以及投资价值的认可,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川仪股份5.01%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川仪股份5.01%股份过户登记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减持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川仪股份5.01%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继续增加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苏州禾仪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苏州禾仪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5,710,000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1%。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股份协议转让。2026年8月26日,横河电机与苏州禾仪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横河电机拟转让所持川仪股份25,710,000股股份给苏州禾仪,转让价格为15.75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04,932,500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横河电机 | 27,320,488 | 5.32 | 1,610,488 | 0.31 |
| 苏州禾仪 | - | - | 25,710,000 | 5.01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8月26日,甲方横河电机(以下简称“转让方”)与乙方苏州禾仪(以下简称“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横河电机
受让方:苏州禾仪
1.标的股份
1.1
在遵守本协议第
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规定的情形下,转让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即转让方持有的川仪股份25,71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约占川仪股份总股本的
5.01%,下同),受
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2.转让价款及支付
2.1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5.75元/股,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股份含税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04,932,500元(大写:人民币肆亿零肆佰玖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以下简称“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为非居民企业,受让方作为标的股份的受让方,系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中国税金(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税金”,具体税种和金额以届时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金应从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中扣缴,因此受让方应向转让方实际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为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减去代扣代缴税金。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该相互配合在税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前分别完成转让方的成本核算、税金的全部代扣代缴。
2.2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首笔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且直至首笔转让价款支付日仍持续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金额等于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的转让价款(以下简称“首笔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3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剩余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剩余转让价款”,为免疑义,剩余转让价款=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50%-代扣代缴税金(代扣代缴税金以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所记载的金额为准,代扣代缴计税金额应足额覆盖全部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且适用的税种税率应符合法律规定)-过渡期内转让方自川仪股份收到的现金分红(不含川仪股份已就转让方取得该等现金分红依法代扣代缴的税金,如有))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受让方应根据协议规定将相关代扣代缴的完税证明交付给转让方。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
3.1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确认,受让方支付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首笔转让价款系以下列条件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事先书面豁免为前提:
3.1.1本协议已经适当签署并生效;
3.1.2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已就本次交易出具股份协议
转让确认意见,且该意见并未实质修改本协议关于本次交易的条款和条件;
3.1.3转让方和受让方、川仪股份已共同配合办理完成就本次交易转让
方应纳税金的申报以及银行关于支付首笔转让价款的其他必要前置批准手
续(如需要)。
3.2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确认,受让方支付本协议第2.3条约定的剩余转让价款系以下列条件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事先书面豁免为前提:
3.2.1转让方和受让方、川仪股份已共同配合办理完成就本次交易转让
方应纳税金的代扣代缴,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就本次交易
川仪股份应履行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以及银行关于支付剩余转
让价款的其他必要前置批准手续(如需要);
3.2.2本次交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4.共同配合完成本次交易
4.1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在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双方应相互配合,在履行完毕信息披露义务后,尽快向上交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双方确认,向上交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的时间不得晚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但因转让方办理境外主体所适用的公证、认证、文件翻译、跨境邮寄等程序导致超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前述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为免疑义,本次交易披露后转让方应实名向上交所确认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涉及的境外主体公证、认证、文件翻译、跨境邮寄等程序要求(以下简称“交易所实名确认材料”);若在双方正式向上交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之时或者之后,上交所明确要求转让方额外补充提供交易所实
名确认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的,受让方原则上应当同意前述期限做的必要延长。
4.3双方同意,在上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转让方已收到首笔转让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因转让方办理境外主体所适用的公证、认证、文件翻译、跨境邮寄等程序导致超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前述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为免疑义,本次交易披露后转让方应实名向登记结算公司确认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涉及的境外主体公证、认证、文件翻译、跨境邮寄等程序要求(以下简称“中登实名确认材料”);若在双方正式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时或者之后,登记结算公司明确要求转让方额外补充提供中登实名确认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的,受让方原则上应当同意前述期限做的必要延长。
5.违约责任
5.1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
5.2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2.2条支付首笔股份转让价款后,若因转让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的,则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首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5.3若因受让方未能及时根据本协议第2.2条、第2.3条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未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5.4一项违约行为如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则守约方有权在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同时,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
6.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6.1双方同意,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
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6.2双方同意,如上交所就本次交易及本协议出具意见,要求实质修改本协议关于本次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方案,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如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
6.3双方同意,本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6.3.1由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6.3.2双方共同确认,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应于本协议签署日起一百
八十(180)个自然日内完成。该事项逾期未能完成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处
理方案,如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通过向另一方(不论是否违约)
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本协议,且解除本协议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
方的违约责任;
6.3.3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日期间:①非因受让方原
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任何先决条件无法完成,②本
协议中所载的转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
或转让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受让
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受让方可终止本协议,
且终止本协议不影响受让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6.3.4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日期间:①非因转让方原
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任何先决条件无法完成,②本
协议中所载的受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
或受让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转让
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转让方可终止本协议,
且终止本协议不影响转让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6.3.5有权方选择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关于因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
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相关约定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四、资金来源及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实缴的合伙企业财产份
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购买并持有标的股份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证登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后,方能办理股份过户等手续。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苏州工业园区禾仪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2026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苏州工业园区禾仪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2026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人民村1号 |
| 股票简称 | 川仪股份 | 股票代码 | 603100.SH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苏州工业园区禾仪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基金小镇19幢208室、209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股票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0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股票变动数量:25,710,000股变动比例:5.01%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苏州工业园区禾仪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
202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