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达医疗:关于对刘辉、朱文怡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2023202320232023〕〕〕〕0140014001400140号号号号
关于对刘辉、朱文怡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刘辉,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朱文怡,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23年7月24日,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刘辉持有公司股份42,028,7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5%;股东朱文怡持有公司股份37,938,4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5%,二者为一致行动关系。根据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和2023年1月10日披露的公告,公司股东刘辉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于2022年7月5日被法院冻结15,856,269股,于2022年8月5日被法院冻结2,912,502股、司法标记14,700,0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78%。此外,刘辉持有的公司股份还于2022年8月5日被法院轮候冻结3,600,000股。但刘辉在知悉其所持股份被冻结、司法标记、轮候冻结的情况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0月26日,公司才接到刘辉的一致行动人朱文怡通知,获悉上述股份冻结、轮候冻结和司法标记情况,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予以披露。
另经查明,公司股东朱文怡于2022年8月11日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协议》,将其质押给招商证券的32,963,000股公司股票购回到期日延期至2023年8月16日,占公司总股本的5.69%。但朱文怡未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0月26日,朱文怡才告知公司上述股份质押情况,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事项,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股东刘辉、朱文怡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和质押,未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逾期两个月余,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3条、第2.1.7条、第7.7.8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文怡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抄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上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