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驰机电:关于对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周杰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229号
关于对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周杰予以监
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周杰,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2024年9月24日,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监事周杰母亲艾某林于2022年9月30日至2024年7月9日期间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艾某林在上述期间累计买入7,900股,买入金额110,526.08元;累计卖出20,340股,卖出金额360,050.65元,短线交易7,900股,产生收益为37,081.85元。截至前述公告披露日,艾某林已将相关收益全额上缴公司。
公司监事周杰的母亲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周杰予以监管警示。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