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尼机电: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3-023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4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完成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的并购,并依约陆续支付了全部交易对价。后续,公司发现龙昕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在股权交割前存在违规担保等情形,遂向南京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报案,南京市检察院就廖良茂涉嫌合同诈骗提起公诉,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责令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康尼机电。
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权益,公司分别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和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对龙昕科技除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原17名股东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1)。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9月,南京中院和栖霞法院审查认为,由于廖良茂涉嫌合同诈骗罪尚在审理中,康尼机电的主张应在刑事案件审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4日发布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2022年6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及南京中院下发的指定继续审理裁定书,指令南京中院、栖霞法院分别继续审理公司对
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提起的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发布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2022年8月18日,康尼机电分别对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龙昕科技原7名股东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并于同日对包括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龙昕科技原10名股东向栖霞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1)部分被告配合康尼机电以1元价格回购康尼机电向其发行的股票17,435,667股,如不能足额交付上述股票,差额部分按照股票发行价
14.86元/股退还康尼机电损失;(2)部分被告退还康尼机电股权转让对价114,067.79万元及利息;(3)部分被告退还康尼机电向其支付的现金对价6,724.92万元;(4)全部被告返还从康尼机电处取得的2017年度现金分红1,238.24万元。
2023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孔庆涛、胡继红、王赤昌、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名被告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2175号】
1、康尼机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元的总价回购孔庆涛所持3,307,814股康尼机电股票,孔庆涛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孔庆涛未能配合康尼机电足额回购前述股票,对于未能回购部分,孔庆涛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孔庆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5,058,893.82元;
3、驳回康尼机电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2176号】
1、康尼机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元的总价回购胡继
红所持3,307,814股康尼机电股票,孔庆涛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胡继红未能配合康尼机电足额回购前述股票,对于未能回购部分,胡继红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胡继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5,058,893.82元;
3、驳回康尼机电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2178号】
1、王赤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4,861,575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王赤昌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王赤昌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驳回康尼机电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2181号】
1、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73,251,142.42元;
3、驳回康尼机电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4名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上述被告向江苏
高院提起上诉的通知。
2、此前公司已对上述4名被告人持有的37,749,990股康尼机电股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但能否足额执行到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来,公司将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上述被告人的追偿执行。
3、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待公司收到上述被告人应返还或赔偿的股票、现金后,将会对公司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产生一定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