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尼机电: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提示:
本次执行注销的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或“公司”)股票共计5,738,702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63%,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12,746,754股变更为907,008,052股。
本次注销股票数量:5,738,702股。
股票注销日期:2024年11月5日。
一、注销股票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公司分别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下达的吴讯英、罗国莲、邓泽林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8)。上述被告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以1元的总价回购吴讯英、罗国莲分别持有的2,205,209股、1,102,604股康尼机电股票,邓泽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430,889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如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均应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吴讯英、罗国莲分别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3,374,601.98元、1,687,308.42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吴讯英、罗国莲、邓泽林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三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9日、8月13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诉讼事项的部分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2024-037)。
2024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栖霞法院执行吴讯英、罗国莲、邓泽林分别持有的2,205,209股、1,102,604股、2,430,889股康尼机电股票,上述合计5,738,702股康尼机电股票已划转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二、本次注销完成情况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注销上述5,738,702股康尼机电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该等股票于2024年11月5日完成注销。
三、本次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单位:股)
内容 | 本次变动前 | 变动数量 | 本次变动后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75,575,182 | -5,738,702 | 69,836,480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837,171,572 | 837,171,572 | |
三、总股本 | 912,746,754 | -5,738,702 | 907,008,052 |
四、说明
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本次注销的股票系司法执行收到的股票,注销所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注销上述追回及回购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