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尼机电:关于收到司法执行款项的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司法执行款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民事判决
1、2023年10月,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下达的孔庆涛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元的总价回购孔庆涛所持3,307,814股康尼机电股票,孔庆涛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孔庆涛未能配合康尼机电足额回购前述股票,对于未能回购部分,孔庆涛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孔庆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5,058,893.82元;
2、2023年11月,公司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下达的公司诉罗国莲、吴讯英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8)。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以1元的总价回购罗国莲持有的1,102,604股、吴讯英所持2,205,209股康尼机电股票,如未能配合康尼机电足额回购前述股票,对于未能回购部分,均应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罗国莲、吴讯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分别为1,687,308.42元、3,374,601.98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二审民事判决
2024年8月,公司分别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罗国莲、吴讯英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苏01民终147号】【(2024)苏01民终146号】,二审终审均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发布的《关于关于收到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诉讼事项的部分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二、司法执行进展情况
1、2024年11月,公司收到栖霞法院执行的罗国莲持有的1,102,604股、吴讯英持有的2,205,209股康尼机电股票,该等股票已于2024年11月5日完成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发布的《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2、2025年1月,公司收到罗国莲应退还的现金对价220,520.8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收到相关诉讼赔偿款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3、近日,公司分别收到栖霞法院执行的罗国莲应退还的现金对价82,291.00元、吴讯英应退还的现金对价617,663.36元、孔庆涛应退还的现金对价652,547.80元,合计1,352,502.16元。
4、截止本公告日,对于罗国莲尚需退还给公司的现金对价1,384,496.62元、吴讯英尚需退还给公司的现金对价2,756,938.62元、孔庆涛尚需退还给公司的现金对价4,406,346.02元以及公司以1元的总价回购孔庆涛所持3,307,814股康尼机电股票,公司正在积极追偿中。
对于上述被告剩余未退还的股票及现金部分,公司仍将密切关注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追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