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翔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8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至2024年9月2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77人,均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