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翔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28号)同意,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649,746股,发行价格7.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9,999,998.48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583,631.8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7,416,366.6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9月26日划至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司发行的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4]215Z003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4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见下表: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账户余额(元) |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 | 8115501012100648605 | 208,091,998.48 |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己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550101210064860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翔、夏姗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知晓甲方存在上述行为之日起两日内以传真、邮件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西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