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翔股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
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股份”、“公司”或“发行人”)2026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华翔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33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3,010,2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1,02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033,066.9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0,986,933.0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
月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6月15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6]215Z0026号《验资报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人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根据《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 1 | 核心零部件产能提升及产业链延伸项目 | 116,261.92 | 105,752.00 | 104,748.69 |
| 1.1 | 智能家居零部件产能提升项目 | 55,308.58 | 51,245.00 | 50,241.69 |
| 1.2 | 汽车零部件产能提升项目 | 44,810.75 | 43,192.00 | 43,192.00 |
| 1.3 | 工程机械零部件产能升级项目 | 16,142.60 | 11,315.00 | 11,315.00 |
| 2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 24,350.00 | 24,350.00 | 24,350.00 |
| 合计 | 140,611.92 | 130,102.00 | 129,098.69 | |
注: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存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需求,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境外采购业务,需以外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进行支付。受募集资金专户功能限制,公司若采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可操作性较差,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需先通过外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部分款项,能够充分利用商业信用,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正常推进,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
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需求,由公司采购部门等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征求资金运营平台和财务管理平台的意见,确定可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的款项,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
2、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时,由采购部门及负责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资金运营平台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
3、资金运营平台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由证券部发保荐代表人备案。
4、经保荐代表人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审核无异议后,资金运营平台应于次月15日前,将本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到公司一般账户。
5、公司相关部门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结合所处行业特性及募投项目建设实际需求,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升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占用成本,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进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
远利益。
六、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2026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是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而做出的合理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李翔 | 李丹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