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能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〇二四年三月
第—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供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依据,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监事会的监督提供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续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予以审计,发现问题应立即提出意见,报告董事会,有权否决虚假财务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相应地协助。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报告;
6、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7、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审计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或听取有关意见,以利正确作出决议;列席会议成员不介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指派公司内部机构协助其工作,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者顾问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或者专家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所聘机构或者专家不得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有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公司应与参加咨询的机构或者专家签订保密承诺书。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但本工作规则中有关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有关专门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将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