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星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http://ddx.gubit.cn  2023-07-15  海星股份(603115)公司公告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公告。

2、公司于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14日通过公司OA平台的方式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止2023年7月14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特此说明。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