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蜻蜓: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充分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它相关信息,充分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三)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原则: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平等坦诚地对待所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所有投资者,均有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和认可度;
(二)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谋求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改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培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五)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及完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工作内容。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第九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修订制度。起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修订议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搜索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持续关注投资者、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沟通与联络。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五)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八)定期报告。主要包括组织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九)筹备会议。筹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十)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公司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一)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其他内容;
(十四)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条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证券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为证券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二)内部研究:跟踪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三)定期报告: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审议公告印刷和分发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按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决议公告;
(五)投资者接待: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同时建立投资者接待登记制度;投资者问题及公司答复应记录在台账以备查询;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认为可以或应该向投资者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公司网站;
(五)电话咨询、传真、电子信箱;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邮寄资料;
(八)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九)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十)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
(十一)问卷调查;
(十二)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证券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证券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相关文件资料由证券部存档并妥善保管,存档期限十年。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证券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领导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机构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承诺书》的格式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相关文件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第三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十日内,其他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两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及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所述会议记录等文件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人员应当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五)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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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