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万林: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票简称:ST万林 股票代码:603117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十月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 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应当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要求发言的,经大会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作自我介绍并说明其所持的股份类别及股份数量。为确保大会的有序进行,每位代表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四、 股东就会议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在出席会议登记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的问题。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控制在30分钟之内。
五、 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现场参会股东代表应认真、清楚地填写表决票,填写完成后,由会议工作人员统一收取,本次会议由见证律师和一名监事以及两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方式请参见2023年10月1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30日 13点30分。
2、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438号古北国际财富中心2期28楼会议室现场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人员。会议议程:
一、 会议主持人介绍会议出席情况。
二、 会议审议下列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 |
2 |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3 | 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
累积投票议案 | |
4.00 |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
4.01 | 朱军 |
三、 股东发言、提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四、 推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计票人、监票人(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五、 进行现场投票表决。
六、 统计并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 休会,将现场投票数据上传至信息网络公司,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八、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宣布最终表决结果。
九、 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 与会人员在会议决议、记录等文件上签名。
十一、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议案二.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议案三. 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议案四.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部分制度的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规章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已于2023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江苏万林国际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林木业”)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江苏万林国际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林木业”)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6836666XC。 |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长助理、副总经理(包括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长助理、副总经理(包括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依靠科技进步,为社会提供优质现代物流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依靠科技进步,为社会提供优质现代物流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情形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
承担连带责任。 |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
第三十一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小投资者系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小投资者系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的责任追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制度执行。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即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并以现场加网络投票形式召开。公司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八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五十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提案应与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内容完全一致,否则相关股东应按前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为公司所在地。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提案应与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内容完全一致,否则相关股东应按前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为公司所在地。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大会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
书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 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公告原因。 |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持股凭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
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印章)。 |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五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未公 |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开的敏感信息不能在股东大会公开的除外。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 |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七十九条 ……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关联股东回避、导致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非关联股东少于2名的,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授权董事会依照本章程第126条规定进行审议、表决。 | 第八十一条 ……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关联股东回避、导致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非关联股东少于2名的,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授权董事会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议、表决。 |
第八十二条 …… (四)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八十四条 …… (四) 除累积投票制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对该等提案只能投一次同意票,否则,除第一次同意票外的同意票均计为“弃权”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八十八条 …… 在正式宣布表决结果前,公司以及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 第九十一条 …… 在正式宣布表决结果前,公司以及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及公司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及公司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五条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小股东(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后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一百〇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
的资格; (二) 具备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 具有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要求的独立性; (四)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〇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二)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三)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六) 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第(二)至第(七)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九)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挂牌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及公司股东大会认定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二)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本条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内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内容。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聘或免职: (一)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95条规定之情形; (二)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107条规定之情形; (三)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解聘或免职。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聘或免职: (一)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之情形; (二)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三)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解聘或免职。 |
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或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要求的比例时,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补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不再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解聘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
关背景材料。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根据本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做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根据本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做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传真件表决。 ……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如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要求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 | ……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议程;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且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任。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 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四)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挂牌上市所在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准备和报送需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 |
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十)《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一名,董事长助理及其他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一名,董事长助理及其他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董事长助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认定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包括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长助理、副总经理(包括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包括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 ……;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包括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规定副总经理(包括常务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包括常务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包括常务副总经理)的职权。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包括常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总经理(包括常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决策机制与程序:……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 (三) 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如果某一年度的半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超过上年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公司应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如果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50%以上,董事会应提出发放股票股利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 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 (十)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十一)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利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还需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表决通过。 …… | 决。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同意。 ……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六)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不存在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之情形。 2、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公司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 (九)本条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 |
(十二)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十三)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利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还需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表决通过。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电话方式送出; (四) 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 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以电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以电话方式进行的,以通知当天为送达日期。 |
话方式进行的,以通知当天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
第二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应条款进行调整或补充后,并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议案二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继续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与该审计机构商定年度审计费用。具体内容如下: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9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首席合伙人:周含军
2022年末合伙人数量106人,注册会计师人数507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1人。
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8.65亿元,审计业务收入7.2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37亿元。
2022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5家、主要行业包含制造业26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家、批发和零售业5家、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家、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家,其余行业9家,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6,975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职业风险金2,477.31万元,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4,014.56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会【2015】13号等规定。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2020年12月28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某客户债券违约被其投资人起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案,一审法院判决赔付本金1,571万元及其利息,本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2月30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2022年8月5日与投资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3.诚信记录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4次,涉及从业人员76名。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1:吴长波,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04年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0年开始在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2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15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拟签字注册会计师2: 彭程,2004年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23年开始在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3年拟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2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洪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08年首次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6年开始在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2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8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均多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且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4.审计收费
2023年度,亚太拟收取的审计费用为17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3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不变。本期审计费用系公司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并以亚太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与亚太协商确定。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议案三 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已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9)。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议案四 关于提名朱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余显财先生已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余显财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应职务。辞职后余显财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为尽快补选公司独立董事,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后,董事会现提名朱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朱军先生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所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其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目前朱军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独立董事之前,原任独立董事仍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朱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住权,汉族,1976年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上海雅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悠画公关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朱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