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万林: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共青城苏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瑞投资”)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共青城苏瑞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共青城苏瑞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共青城苏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瑞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苏瑞投资为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的控股股东。2023年5月15日,ST万林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5月16日,苏瑞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增特ST万林18,618,600股,占ST万林总股本的2.94%。苏瑞投资在对ST万林权益变动达1%时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直到11月2日增持计划结束才对相关权益变动情况进行完整披露。
苏瑞投资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苏瑞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苏瑞投资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苏瑞投资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江苏证监局给予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苏瑞投资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强化合规意识,切实履行股东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进一步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