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万林:关于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
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1、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4条:“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8.1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分阶段披露涉及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公司将每月披露一次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一、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因公司2021年度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5172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经审计,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亚会专审字[2023]第01110044号),同时,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亚会审字(2023)第01110859号),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二)所述,2021年12月8日,山东省微山湖大运煤焦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山湖大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济宁市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返还自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以资金周转、经营为由陆续从微山湖大运借得的款项85,000,022.00元,该案件微山湖大运2022年9月22日撤诉。万林物流及其子公司江苏万林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将微山湖大运及陈玉芳、朱思利起述至泰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垫付货款30,994.30万元(暂定)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000万(暂定)。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万林物流及其子公司江苏万林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账面应收微山湖大运及关联方321,037,905.01元,已计坏账准备207,110,638.21元。截至审计报告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虽然我们核查了上述账面应收款项形成的相关合同、收付款单据、提货单、案件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但是对应收账款的可回收金额、款项性质和商业实质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公司起诉微山湖大运的合同纠纷案已收到一审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公司就上述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本次上诉案件,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二审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说明
因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4条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