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林物流: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4,8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近日,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万林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材产业园”)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通知书》[(2024)沪仲案字第6196号]及相关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3年9月,木材产业园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23)沪仲案字第4876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上海珉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珉大实业”)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将木材产业园列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人珉大实业于2024年8月21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仲裁庭同意珉大实业撤回其对木材产业园的仲裁请求,(2023)沪仲案字第4876号仲裁案已结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12日、2024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近日,木材产业园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24)沪仲案字第6196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珉大实业因前述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再次将
木材产业园列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基本情况如下:
1、本次仲裁案号:(2024)沪仲案字第6196号
2、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
3、申请人:上海珉大实业有限公司
4、被申请人:江苏万林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黄保忠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根据《仲裁通知书》,珉大实业与木材产业园于2021年8月25日签订了《水泥销售合同》,约定珉大实业向木材产业园采购葛洲坝42.5水泥,按430元/吨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到库数量进行结算,珉大实业应支付预付款4,800万元。同日,珉大实业与木材产业园、黄保忠签署了《三方协议》,约定珉大实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等原因单方解除《水泥销售合同》且不视为违约,《水泥销售合同》解除后木材产业园应将珉大实业已预付款项全额退还给珉大实业指定账户,黄保忠自愿对木材产业园因履行原合同及本协议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木材产业园未能退还珉大实业4,800万元预付款、债务、申请人维权费用、法律与经济风险向珉大实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21年11月5日、2021年11月8日,珉大实业分十一次向木材产业园转账共计人民币4,800万元,履行了支付预付款的义务。合同履行期间,珉大实业未向木材产业园发出采购要求,木材产业园也未向珉大实业交付任何货物。
2022年3月17日,珉大实业向木材产业园发送《催款函》,通知木材产业园自《催款函》发送之日起,《水泥销售合同》效力即时终止,并要求木材产业园在《催款函》发送之日起5日内返还珉大实业前期预付的4,800万元。后珉大实业多次发函催款,木材产业园仍未返还预付款。
综上,珉大实业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木材产业园向申请人返还人民币4,800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木材产业园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占用费暂计4,408,372.60元(以未返还金额4,800万元为基数,按2022年3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LPR3.7%计付,自2022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现暂计
至2024年9月14日);
3、裁决被申请人黄保忠对被申请人木材产业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委裁决及相应会计年度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