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培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经核查,我们认为更新后的《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加快公司的发展,符合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我们对更新后的《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本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经核查,我们认为更新后的《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审议《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对更新后的《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杨川、唐晓峰、葛蕴珊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