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微股份: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9债券代码:188895 债券简称:21翠微0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原执行本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团队整体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并被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考虑到公司审计需求的连续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聘任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5层519A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杨雄
截至 2023年12月5日,合伙人37人,注册会计师 108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2人。
3、业务规模
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2,003.77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1,722.5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0万元。
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家。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0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末数:105.35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拟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亿元。计提的职业风险金100余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公司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期间有1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13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贺爱雅,2017年8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 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9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3年拟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4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曹静,2019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9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3家。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潘红卫,2007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9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3年拟开始为公司提供质量复核工作,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2家。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拟安排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独立性
公司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拟安排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关于2023年年度审计费用,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依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费用水平,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二、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两年(2021年-2022年),此期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财务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2021至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原执行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团队整体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并被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公司综合考虑事务所业务资质、审计团队胜任能力、审计工作连续性等多方因素,拟改聘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审计工作连续性的需要,不存在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形。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且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核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审计工作连续性的要求,拟聘任的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其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 董事会、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经审查,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格,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能力,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审计工作连续性的要求,相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聘任的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其变更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