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常青科技 股票代码:603125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Evergreen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
(镇江新区青龙山路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特别提示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科技”、“本公司”、“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23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主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4,717.407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4.5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为25.98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6.1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5.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4.8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4.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9.6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6、19.7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7、26.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26.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截至2023年3月23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8.13倍。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纯苯、乙烯、苯酚、三氯化磷等基础化工产品,采购价格随市场行情波动。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大,虽然公司产品对下游客户存在一定的成本转嫁能力,但若上游原材料价格受原油和煤炭价格波动、市场供需关系变化、安全环保监管政策趋严等因素影响持续出现大幅波动,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纯苯、乙烯等部分原材料及部分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生产过程中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为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公司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标准化操作规程,配备完备的安全生产设施,设立安全环保部等常设机构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车间、仓库、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等。
虽然公司整个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很小,但仍不能排除因设备操作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造成意外安全事故,从而影响正
常生产经营的可能。若发生安全生产的事故,将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3、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公司日常经营需遵守《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物进行防治处理。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投入资金和技术力量用于环保设施和技术工艺改进,遵照有关环保法规进行环境治理。如果国家未来进一步制定、实施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方面,公司需要增加购置环保设备、加大环保技术工艺投入或采取其他环保措施,以满足监管部门对环保的要求,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如公司的环保治理、“三废”排放不能满足届时的监管要求,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停产整改等监管措施,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4,751.13万元、14,936.69万元、13,217.74万元和17,607.29万元,账龄主要在一年以内。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应收账款均合理计提了坏账准备,若未来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加幅度较大。如果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调整、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需求波动等不利变化的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将对公司盈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3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23]583号”批复,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7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简称“常青科技”,证券代码“603125”。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9,255万股,其中4,717.4077万股股票将于2023年4月10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2、上市时间:2023年4月10日
3、股票简称:常青科技;扩位简称:江苏常青树科技
4、股票代码:603125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9,255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814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717.4077万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537.5923万股
9、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无战略配售安排。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965,923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3%,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2.01%。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320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其中32股的限售期为6个月,占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的10.00%。网下无限售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8,662,077股。
13、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4、上市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项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2)第9524号”《审计报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发行人最近三年净利润分别为7,743.59万元、12,781.28万元和14,363.54万元,累计为34,888.41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17,870.25万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为186,412.84万元。
公司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3.1.2条“(一)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的规定。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注册名称(中文) |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名称(英文) | Jiangsu Evergreen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14,441.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孙秋新 |
成立日期 | 有限公司:2010年6月30日,股份公司:2020年11月3日 |
住所和邮政编码 | 镇江新区青龙山路3号,212132 |
经营范围 | a-甲基苯乙烯、聚丁基双酚、二乙烯苯、环保新型材料稳定剂、脱硫或脱硝固体催化剂、大气污染环保成套设备、二乙基苯、乙烯基甲苯异构体混合物、乙苯、亚磷酸三苯酯、盐酸、苯酚、苯、氯化氢(无水)、亚磷酸二苯一异辛酯、亚磷酸一苯二异辛酯、亚磷酸二苯一异癸酯、亚磷酸一苯二异癸酯、无毒亚磷酸酯、脂肪醇无毒亚磷酸酯、亚磷酸三异癸酯、亚磷酸季戊四醇双异癸酯、亚磷酸季戊四醇双十八烷基酯、二苯基亚磷酸酯、亚磷酸三邻甲酚酯、亚磷酸三间甲酚酯、亚磷酸三对甲酚酯、异辛酸盐催干剂、聚(二丙二醇)苯基亚磷酸酯、石油添加剂的生产、研发(上述产品涉及危险化学品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核准的内容生产);化工产品的销售(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内容经营);提供化工产品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施工及相关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危险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高分子新材料特种单体及专用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电话和传真号码 | 电话:0511-80965519,传真:0511-80965518 |
互联网网址 | www.cqs-hm.com |
电子信箱 | securities@cqs-hm.com |
董事会秘书 | 孙杰 |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秋新、金连琴、孙杰,截至本次发行前,孙秋新持有公司28.22%的股份,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金连琴持有公司39.92%的股份,任公司董事;孙杰持有公司17.03%的股份,任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三人合计持股比例为85.17%,且孙秋新、金连琴为夫妻,孙杰为孙秋新、金连琴之子。孙秋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主要工作经历:1989年7月至1997年1月,历任江苏丹化集团有限公司调度、分厂科长;1997年1月至1999年9月,历任丹阳市延陵外经贸公司经理、企管站站长;1999年9月至2002年9月,任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2002年9月至2005年5月,任丹阳市华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5月至今,任宝驹油品执行董事。2010年6月至2020年10月,历任常青树有限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9年11月,孙秋新先生被聘为华东理工大学化工学院本科生企业导师;2021年7月,被聘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化工新材料专业委员会第一届专家委员会委员;2021年10月,被聘为江苏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
金连琴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主要工作经历:1990年7月至2003年2月,任丹棉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检验科职员;2003年3月至2006年10月,任丹阳市云阳人民医院检验科职员;2006年11月至今,任新鑫油品负责人;2015年3月至今,任南京杰智新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4月至今,任宝驹油品总经理。2011年10月至2020年10月,历任常青树有限副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孙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主要工作经历:
2017年1月至2020年10月,历任常青树有限采购部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2020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三、发行人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期 |
1 | 孙秋新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2020.10 至 2023.10 |
2 | 金连琴 | 董事 | |
3 | 孙杰 |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 |
4 | 雷树敏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
5 | 薛德四 | 独立董事 | |
6 | 孔宪根 | 独立董事 | |
7 | 郭正龙 | 独立董事 |
2、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期 |
1 | 吴玮娟 | 监事会主席 | 2020.10 至 2023.10 |
2 | 何芳菲 | 监事 | |
3 | 赵峻 | 职工代表监事 |
3、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期 |
1 | 孙秋新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2020.10 至 |
2 | 孙杰 |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
3 | 雷树敏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2023.10 |
4 | 严大景 | 副总经理 | |
5 | 孙白新 | 副总经理 | |
6 | 胡建平 | 财务总监 | 2021.03至2023.10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孙秋新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2020.10-2023.10 | 4,074.99 | - | 4,074.99 | 28.22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金连琴 | 董事 | 2020.10-2023.10 | 5,765.01 | - | 5,765.01 | 39.92 | - | |
3 | 孙杰 |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 2020.10-2023.10 | 2,460.00 | - | 2,460.00 | 17.03 | - | |
4 | 雷树敏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2020.10-2023.10 | 1,708.00 | 通过谨阳投资间接持股21.10万股 | 1,729.10 | 11.98 | - | |
5 | 薛德四 | 独立董事 | 2020.10-2023.10 | - | - | - | - | - | - |
6 | 孔宪根 | 独立董事 | 2020.10-2023.10 | - | - | - | - | - | - |
7 | 郭正龙 | 独立董事 | 2020.10-2023.10 | - | - | - | - | - | - |
8 | 吴玮娟 | 监事会主席 | 2020.10-2023.10 | - | - | - | - | - | - |
9 | 何芳菲 | 监事 | 2020.10-2023.10 | - | - | - | - | - | - |
10 | 赵峻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0.10-2023.10 | - | - | - | - | - | - |
11 | 严大景 | 副总经理 | 2020.10-2023.10 | 228.00 | - | 228.00 | 1.58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2 | 孙白新 | 副总经理 | 2020.10-2023.10 | - | 通过河边草投资间接持股24.80万股 | 24.80 | 0.17 | - | |
13 | 胡建平 | 财务总监 | 2020.10-2023.10 | - | 通过河边草投资间接持股5.00万股 | 5.00 | 0.03 | - |
(三)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1、员工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0年12月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授予80名员工合计20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持股平台为河边草投资和谨阳投资。
(1)河边草投资
公司名称 | 镇江河边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91MA22TXYW9X |
成立时间 | 2020年10月27日 |
出资额 | 433.20万元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孙白新 |
住所 | 镇江市新区青龙山路3号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河边草投资全体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未开展其他业务,其出资人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1 | 孙白新 | 94.24 | 21.75% | 24 | 夏新华 | 1.14 | 0.26% |
2 | 贡素平 | 22.80 | 5.26% | 25 | 吴明川 | 1.14 | 0.26% |
3 | 沈旭 | 22.80 | 5.26% | 26 | 朱云庆 | 1.14 | 0.26% |
4 | 刘伟 | 22.80 | 5.26% | 27 | 严木金 | 1.14 | 0.26% |
5 | 徐学勤 | 22.80 | 5.26% | 28 | 唐娟 | 1.90 | 0.44% |
6 | 欧阳国金 | 22.80 | 5.26% | 29 | 杨帆 | 3.80 | 0.88% |
7 | 胡建平 | 19.00 | 4.39% | 30 | 迟翠莲 | 3.80 | 0.88% |
8 | 韦明 | 11.40 | 2.63% | 31 | 孙宏伟 | 7.60 | 1.75% |
9 | 范金龙 | 11.40 | 2.63% | 32 | 陈玉剑 | 6.08 | 1.40% |
10 | 徐如平 | 9.50 | 2.19% | 33 | 许叶辉 | 3.80 | 0.88% |
11 | 李锁芳 | 13.30 | 3.07% | 34 | 葛宪东 | 3.80 | 0.88% |
12 | 孙剑 | 11.40 | 2.63% | 35 | 范霞 | 3.80 | 0.88% |
13 | 陈坚 | 17.10 | 3.95% | 36 | 唐萍 | 3.80 | 0.88% |
14 | 郦春龙 | 11.40 | 2.63% | 37 | 商炳华 | 11.40 | 2.63% |
15 | 葛双金 | 9.50 | 2.19% | 38 | 张月珍 | 4.94 | 1.14% |
16 | 祝国成 | 7.60 | 1.75% | 39 | 黄萱 | 3.80 | 0.88% |
17 | 刘平 | 9.50 | 2.19% | 40 | 储丽霞 | 3.80 | 0.88% |
18 | 吕秋锋 | 1.90 | 0.44% | 41 | 孙佳馨 | 3.80 | 0.88% |
19 | 徐德荣 | 1.90 | 0.44% | 42 | 李欣妍 | 3.80 | 0.88% |
20 | 汪金云 | 1.90 | 0.44% | 43 | 范卿 | 3.80 | 0.88% |
21 | 殷利明 | 1.90 | 0.44% | 44 | 夏青 | 3.80 | 0.88% |
22 | 刘玲霞 | 1.90 | 0.44% | 45 | 陈义新 | 1.14 | 0.26% |
23 | 殷宇洋 | 1.14 | 0.26% | - | |||
合计 | 433.20 | 100.00% |
(2)谨阳投资
公司名称 | 镇江新区谨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91MA22U7BN32 |
成立时间 | 2020年10月28日 |
出资额 | 345.8万人民币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冷正平 |
住所 | 镇江市新区青龙山路3号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谨阳投资全体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未开展其他业务,其出资人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1 | 冷正平 | 22.80 | 6.59% | 18 | 戴洁楠 | 1.90 | 0.55% |
2 | 雷树敏 | 80.18 | 23.19% | 19 | 金伟 | 3.80 | 1.10% |
3 | 王卫方 | 22.80 | 6.59% | 20 | 杜正芳 | 1.14 | 0.33% |
4 | 王忠 | 22.80 | 6.59% | 21 | 严家玉 | 22.80 | 6.59% |
5 | 曾繁馨 | 22.80 | 6.59% | 22 | 严家鹿 | 11.40 | 3.30% |
6 | 赖坤辉 | 22.80 | 6.59% | 23 | 严家友 | 11.40 | 3.30% |
7 | 倪小俊 | 11.40 | 3.30% | 24 | 胡小六 | 11.40 | 3.30% |
8 | 胡茂浩 | 3.80 | 1.10% | 25 | 王春柱 | 3.80 | 1.10% |
9 | 雷树荣 | 11.40 | 3.30% | 26 | 刘根兴 | 1.14 | 0.33% |
10 | 雷佳丽 | 11.40 | 3.30% | 27 | 谢勇良 | 0.38 | 0.11% |
11 | 周道刚 | 11.40 | 3.30% | 28 | 孙钱虎 | 1.90 | 0.55% |
12 | 袁飞云 | 11.40 | 3.30% | 29 | 金琴华 | 3.80 | 1.10% |
13 | 解伟军 | 1.90 | 0.55% | 30 | 眭庆国 | 1.14 | 0.33% |
14 | 马少波 | 1.90 | 0.55% | 31 | 张建辉 | 1.14 | 0.33% |
15 | 严俊 | 1.90 | 0.55% | 32 | 徐江 | 1.90 | 0.55% |
16 | 丁骏 | 1.90 | 0.55% | 33 | 高凤苹 | 1.14 | 0.33% |
17 | 许为斌 | 1.90 | 0.55% | 34 | 孙瑞根 | 1.14 | 0.33% |
合计 | 345.80 | 100.00% | - |
2、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情况
本次员工持股的锁定期为五年,即:持股人员持有有限合伙份额锁定期为五年,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亦为五年,时间均以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所涉及增资办理完毕工商登记之日起计算。
河边草投资、谨阳投资已出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就员工持股所涉及增资办理完毕工商登记之日(即2020年12月15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发行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法定及承诺的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除河边草投资和谨阳投资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数量 (万股) | 占比(%) | 数量 (万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1 | 金连琴 | 5,765.01 | 39.92 | 5,765.01 | 29.94 | 自上市之 |
2 | 孙秋新 | 4,074.99 | 28.22 | 4,074.99 | 21.16 | 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孙杰 | 2,460.00 | 17.03 | 2,460.00 | 12.78 | |
4 | 雷树敏 | 1,708.00 | 11.83 | 1,708.00 | 8.87 | |
5 | 严大景 | 228.00 | 1.58 | 228.00 | 1.18 | |
6 | 河边草投资 | 114.00 | 0.79 | 114.00 | 0.59 | |
7 | 谨阳投资 | 91.00 | 0.63 | 91.00 | 0.47 | |
8 | 部分网下配售对象 | - | - | 96.5923 | 0.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小计 | 14,441.00 | 100.00 | 14,537.5923 | 75.50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1 | 本次发行A股社会公众股东 | - | - | 4,717.4077 | 24.50 | - |
小计 | - | - | 4,717.4077 | 24.50 | - | |
合计 | 14,441.00 | 100.00 | 19,255.0000 | 100.00% | - |
(二)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83,871户,其中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金连琴 | 5,765.01 | 29.9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孙秋新 | 4,074.99 | 21.16 | |
3 | 孙杰 | 2,460.00 | 12.78 | |
4 | 雷树敏 | 1,708.00 | 8.87 | |
5 | 严大景 | 228.00 | 1.18 | |
6 | 河边草投资 | 114.00 | 0.59 | |
7 | 谨阳投资 | 91.00 | 0.47 | |
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4.06 | 0.28 | 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320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其中32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7 | 0.01 |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92 | 0.01 |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合计 | 14,499.05 | 75.29 | -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814.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9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34.8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净率为2.68倍(每股净资产按照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股票数量为962.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0%;网上市值申购发行股票数量为3,851.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投资者弃购320股,网上投资者弃购540,259股,包销股份数量合计为540,579股,包销比例为1.12%。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5元(按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70元(按照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25,067.7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1,844.91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3,222.81万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4月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3168号)。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11,844.91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内容 | 金额 |
1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9,680.08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000.00 |
3 | 律师费用 | 594.34 |
4 | 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48.11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含印花税) | 122.37 |
合计 | 11,844.91 |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13,222.81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83,871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期间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2)第9524号),发表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可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的相关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告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财务报表及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2)第12653号《审阅报告》和上会师报字(2023)第0600号《审阅报告》,包括2022年12月31日的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之“(一)2022年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3月(预计) | 2022年1-3月 | 变动率 |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 20,600.12 -22,768.56 | 21,503.26 | -4.20%-5.88% |
净利润
净利润 | 4,417.90 -4,882.94 | 4,611.29 | -4.19%-5.8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 4,420.20 -4,885.48 | 4,596.07 | -3.83%-6.30% |
注:上表中2023年1-3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此外,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所处经营环境、经营模式、税收政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人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人 | 开户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镇江大港支行 | 466379036938 |
2 |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镇江分行 | 53890180806517111 |
3 |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镇江大港支行 | 381006710011000293084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保荐代表人:马志鹏、成鑫
项目协办人:李永远
项目组其他成员:董叶、钱林凯、柴天泽、岁小可、夏铭、黄岑
联系人:马志鹏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马志鹏先生: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硕士研究生,负责或参与了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60332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002315)非公开发行项目、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000953)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在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发行承销、上市推荐等方面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工作经验。
成鑫先生: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高级会计师,曾
负责或参与了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2521)、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258)、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603327)、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600)、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5500)、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605287)项目的改制辅导和上市保荐工作以及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082)公开增发项目、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2009)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主体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孙秋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金连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董秘孙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法定及承诺的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数量: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减持期限: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前,将提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股份锁定、持股、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雷树敏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法定及承诺的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数量: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减持期限: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前,将提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股份锁定、持股、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副总经理严大景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法定及承诺的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数量: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减持期限: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前,将提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股份锁定、持股、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河边草投资、谨阳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就员工持股所涉及增资办理完毕工商登记之日(即2020年12月15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发行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法定及承诺的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股份锁定、持股、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本企业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责任主体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要求拟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并出具相关承诺函。
3、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任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4、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
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每次回购履行期间: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3)每次回购比例:公司回购股票,每次回购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且回购方案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回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回购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发行人本次回购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情况报告书。(1)实际股份回购比例达到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目标回购比例时;(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若继续回购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6)回购股票注销: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5、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
案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每次增持比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每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①实际增持比例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目标增持比例时;②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④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增持公告后的20个交易日内履行增持义务(如遇交易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交易的敏感期、停牌事项或其他履行增持义务交易受限条件的,则增持履行期间顺延);
(3)每次增持金额: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每次增持金额不低于本人上年在公司领取薪酬的30%,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①实际增持金额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买入金额时;②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③若继续增持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④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本人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将本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
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四)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本人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公司应当从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本人每月薪酬的50%,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4、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本人不得因为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三、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构成欺诈发行上市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或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后,将严格执行责令回购决定书、生效判决,遵守已承诺的股份回购或股份买回措施,按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或股份买回方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完毕。
四、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赔偿前,本人将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
(四)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单位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除各项承诺中已载明的约束措施外,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独立董事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独立董事津贴;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六、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七、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合法、合理,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具备可操作性。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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