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节能:章程(2024年修订)

查股网  2024-07-09  XD中材节(603126)公司公告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年第一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 ......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党委 ...... 25

第六章 董事会 ...... 26

第一节董事 ...... 26

第二节董事会 ...... 30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7

第八章 监事会 ...... 39

第一节监事 ...... 39

第二节监事会 ...... 40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2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42

第二节内部审计 ...... 46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6

第十章 通知及公告 ...... 47

第一节通知 ...... 47

第二节公告 ...... 4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8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8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4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51

第十三章 附则 ...... 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改革[2010]1309号

《关于设立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原中材节能发展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中材节能发展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按1︰0.7144的比例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120113000002346。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00万股,于2014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inoma Energy Conservation 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辰区高峰路与天宁道交口中材节能大厦,邮政编码:

300400。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0,500,000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

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汇聚能量,创造价值,节能减排,造福人类。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

工程施工;特种设备设计;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合同能源管理;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对外承包工程;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环保咨询服务;

固体废物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储能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股本总额为327,000,000股,各发起人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序号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254,500,00077.83净资产
2青海宁达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6,784,0002.08净资产
3北京国建易创投资有限公司6,000,0001.83净资产
4南通高胜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000,0001.22净资产
5中材(天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1,140,0000.35净资产
6刘益谦15,976,0004.89净资产
7冯桂忠15,000,0004.59净资产
8国全庆14,000,0004.28净资产
9裴仁年6,000,0001.83净资产
10曾晓世3,600,0001.10净资产
合计327,000,000100.00-

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00万股,于2014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07,000,000股。2015年4月16日,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407,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送红股3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股,每股面值1元,合计增加股本203,500,000股。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610,500,000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10,500,000股,均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的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的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3、连续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20%的间接融资。 4、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相关

法规或交易所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前款第(二)项担保,应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

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超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第四十条关于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中,第(一)、(二)、

(三)、(四)、(五)、(六)、(八)、(十一)所列事项,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除第(二)项外的其他项,或者法律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应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第四十条关于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中,第(七)、(九)、

(十)、(十三)、(十四)、(十五)所列事项,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第(二)项,或者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或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三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事先征得候选人同意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名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二)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提名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说明;

(四)被提名人任职资格声明;

(五)本章程或证券监管机构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如果需要,公司可以要求提名股东提交的上述资料经过公证。公

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对股东提名董事或监事的书面提案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应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决定不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按本章程相关规定办理。候选人名单以书面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应按以下细则操作: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享有的表决

权按应选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投向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分散投向多名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股东投票统计后,按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表决权从

多到少次序排列,所得表决权较多者当选。当选董事或监事不得

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每一名当选董事或监事所得表决权必

须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未选足的,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选举补足。

由公司职工选举的监事,其提名、选举程序依照公司职工有关民

主管理的规定执行。 本条第一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六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二)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

建议名单,并应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三)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

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被提名人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应在股

东大会举行日期不少于七天前发给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

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等资料;

(四)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的,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就任。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委

第九十八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

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

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第九十九条 企业党委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 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

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 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

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 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 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 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

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

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 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

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第一百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本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

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予以撤换。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〇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

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

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制

度应明确中小股东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监督、质询和罢免权。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设立证券与法务部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

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

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十四)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五)决定公司子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事项;

(十六)决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履职报告;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或者接受总裁委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

或不定期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批准总裁工作报告;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

外的公司对外担保提供事项;

(二十)决定公司为自身债务设定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

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二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三)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决议事项中,第(六)、(七)、(十二)、(十四)项应由董事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余决议事项应由董事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第(十九)项,除需董事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选聘

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时,党委对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

或者向总裁推荐提名人选;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

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的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100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3、连续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间接融资。 4、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5、公司年度银行授信计划。 6、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

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上述授权项下的具体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要求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则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四)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六)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报告,对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

开董事会会议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名单;

(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如设)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可选择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发出;

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应送达各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召开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公

司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只有在时间紧急并保证董事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董事长同意,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

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其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席,审计委

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也可以根

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根据需要下设战略与投资、审计、薪酬与考核以及提名

等专业委员会;董事会选举产生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时,应听取党

委的意见。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

总法律顾问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四条(四)至(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融资和委托

理财方案; (三)根据董事会的指示,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子公司合并、分立等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上级有关要求,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根据党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十一)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中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人选;

(十二)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议事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议事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在总裁

领导下按照总裁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和规范或按总裁的要求协助

总裁工作,并可根据总裁的委托行使职权。 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

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任期、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

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

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

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监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可选择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发出。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在监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

和2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及其他与会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监事会会议时,会议通知可以不受上述时间和

方式限制,但需要在会议召开前征得全体监事的一致同意或确认,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相应说明,并载入监事会会议记录。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度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结束,但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公司的记账货币单位为人民币。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置

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七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

分红方式,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

润分配,年度内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若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3、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同时应考虑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4、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具体如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并在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

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讨论过程中,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具体条件,但公司董事会在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以根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1、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以及公司投

资规划和发展战略等需要,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3、从保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等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亦需经监事会审议并将其审议意见提交股东大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日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十章 通知及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形式进行;

(四)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电讯方式发出的,通知发出当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其他法定披露媒体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网站和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网站和媒

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指定网站和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

定网站和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第二百〇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以下”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票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